酒駕競速釀1死 男判7年2月

北院首件國民法官宣判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經多日密集審理,在二十八日下午宣判,二十三歲李姓男子因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一人死亡,合議庭認定李男不符自首要件,判處七年二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李姓男子去年酒後駕車與人競速,結果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一人死亡,檢方偵辦後,今年三月間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北院由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共組合議庭,並在十九日選出六位國民法官、四名備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

北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依李男自白,稽核檢察提出的各項書證、物證後,認定李男確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犯行。判決指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李男基於玩樂因素而酒後駕車,以時速近一百公里的高速,恣意馳騁在台北市市區道路,撞擊被害人所駕駛的車輛,且未於第一時間救助被害人。

事後李男雖自白犯行,但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被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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