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預告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預告修正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實務運作及管理需求,以利推動科學園區之保稅業務,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實務需求,增訂向管理局租地自建廠商於建廠過程尚未辦妥設立登記,而有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需求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土地租賃等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屬視同進出口案件者,因裝箱單資訊非登錄保稅帳冊所需,爰配合刪除。

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已奉總統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令公布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本辦法之用語配合修正。 為應實務需求並鬆綁法規,放寬園區事業物料可交與人員出口之情形。

參酌「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第三條,修正下腳之定義。

參照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保稅貨品報廢程序為會

同海關監毀,爰酌作文字修正。為保障園區事業權益,刪除僅限定存倉過程發生之失竊得檢具相關佐證文件補稅除帳,俾利失竊短少情形均得適用補稅除帳。另為鬆綁法規並簡化作業程序,延長保稅貨品出區期限為一年,由廠商自主管理,免檢具相關文件向管理局或海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