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經濟部預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修正,本次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修正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並配合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修正機關之名稱或簡稱。其他機關法令規定或免證者,於公告輸出規定時即予以公告,爰酌作文字修正。

為免文字爭議,將內外包裝修正為內包裝或外包裝,以利廠商遵守。另外,也明定申請人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請輸出許可證。配合現行核准專案輸出案件,有核發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較三十日長之需要,增列得核發較長有效期限之輸出許可證規定。目前已無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標示晶片來源識別標記之需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

輸出許可證之申請,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輸出貨品已無應施出口檢驗品目,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