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車禍和解賠償須釐清受傷原因

處理車禍民事訴訟,常會面臨一個重大問題,被害人所主張之傷害,是否確係本次車禍所導致?還是以前之舊傷?例如被害人主張因車禍受傷而雙腳截肢保命,請求鉅額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然經深入調查結果,被害人早已有嚴重糖尿病,雙腳末梢神經嚴重麻木,幾乎已到達要截肢保命程度,趁這次車禍受傷,順便截肢雙腳,再主張因車禍不得不截肢保命。實務上,車禍肇事者若未能有所主張,可能會導致額外增加數百萬之民事賠償,不可不慎。

目前民眾因傷病就醫,幾乎均使用健保資源,像受害人主張因車禍導致脊椎、腰椎受傷,則訴訟實務上可聲請法院向健保署調取受害人於車禍發生前五年內在各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就診記錄,其就診科別及各該特約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接著從相關就診科別(如骨科、神經內、外科)函詢醫療院所,受害人就診情形等等,然後調取相關病歷資料、護理記錄、X光片、電腦斷層、核磁共振,若查出受害人確有舊傷,則可判斷並非車禍所造成。如仍有爭議,則可將上開資料連同受害人車禍當天急診病歷等資料,送請醫學中心鑑定,以釐清車禍受害人所主張之傷害,是否確係本次車禍所導致或是以前之舊傷。

一般人除了投保強制險外,可能會有加保高額任意險或超額責任保險。許多人常誤認只要在任意險或超額責任保險額度內,保險公司對於受害人請求之賠償金額就要悉數照賠,甚至常發生投保民眾未經保險公司同意,逕自與受害人達成和解、調解,事後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而訴訟。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保險條款內也都會約定:「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故對於保險事故之和解、調解,務必通知保險公司參與。

最後,和解或調解金額若經保險公司同意而簽署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理賠,比較不會產生保險爭議。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