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房東將房子租給一名男房客,男房客又把房子交給一名女子居住,未料,該女卻在屋內輕生,房東認為房子變成凶宅,提告要求男房客及該女的家屬賠償房子交易價值減損的損害各一百二十萬元,彰化地院審結,認該女的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或破壞,或使用功能減損,因此判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房東去年七月將房子以每月一萬二千元租給男房客,男房客將房屋交給一名女子居住,但女子卻在一個多月後在屋內輕生。房東認為他的房子因此成為凶宅,造成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也讓其房子交易價值減損,因此參考相似建物出售狀況,先暫以其出售價格的百分之三十五約一百二十萬元為交易減損的數額,男房客向他承租房屋,本應盡管理人之責,卻發生憾事,因此向承租的男房客與該女家屬各求償一百二十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自殺行為幾乎非自殺者所能自我控制,於自殺之時,僅剩存活與否之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之想像,也難以認為自殺者對致生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
判決書指出,該自殺行為雖致房屋成為俗稱的凶宅,然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之減損、喪失,難認構成民法第四三二條第二項、第四三三條規定所稱之「租賃物毀損、滅失」,因此判決男房客及該女家屬免賠。(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