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撤銷財產贈與的法定條件

東區陳先生問:我最近正跟配偶李先生討論離婚事情,他表示不願意協議離婚,還說他問過法律相關領域朋友,若我成功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他就有權利取回他之前贈與給我位在台北東區的不動產,請問這是真的嗎?

答:依照目前我國民法上關於贈與的類型,基本上可以分成「一般性贈與」及「附負擔贈與」兩種類型,基本上如果不是附負擔贈與,那就會是一般性贈與。民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

所謂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白話文就是甲贈與乙東西,同時要求乙要做或不做什麼事情。在這種類型下的贈與,如果說受贈人於受贈與後,卻不履行當初贈與人所要求的負擔,那這時候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該贈與,取回受贈物。

至於,一般性贈與原則上是一旦贈與人將特定財產贈與給受贈人後,就沒有辦法撤銷贈與,而取回受贈物,但例外是如果受贈人(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則仍能將特定財產贈與給受贈人後,撤銷贈與,取回受贈物。此規定於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

我們現在已經對民法上贈與能不能撤銷而取回贈與物有大致上的了解後,那我們再回到陳先生的問題上,就會清楚其配偶李先生所詢問的法律相關領域朋友,到底是不是一個適合法律諮詢的對象!基本上,若李先生在贈與台北東區不動產給陳先生時,有附負擔且該負擔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法所禁止者,那麼當陳先生有不履行該負擔,或陳先生有對李先生為刑事故意犯罪,或陳先生依法應扶養李先生,卻未扶養,此時李先生就可以撤銷贈與,要求陳先生返還台北東區的不動產。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