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爭議房東張淑晶遭前閨密盧雪玉控告擅自提領其帳戶內的二百萬元,興訟要求返還,一審判盧女敗訴,盧女不服上訴,纏訟多年,高等法院更二審二十日改判張女敗訴,須償還二百萬元且加計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盧女主張,她於一00年二月間將其在瑞興銀行開設的帳戶存摺及印鑑交給張淑晶,供張女增加信用貸款額度。不料,張女受她委託於同年三月十六日從該帳戶提領現金二百萬,但卻未將該筆款項交付給她,因此提出告訴,要求張女返還二百萬,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張淑晶則認為,是盧女要求她幫忙提領二百萬元,領了之後就已將錢給了盧女,所以盧女主張無理由。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認為,張女自稱因盧女要求而替她提領二百萬元,領款後已將二百萬元交給盧女。但張女卻無法證明自己有交付,因此判張淑晶應給付盧雪玉二百萬及依法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