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李小姐問:晚上我下班開車回家,沿路有一輛車在我後方不斷對我按喇叭、閃燈光,似乎想超我的車,但路上的車輛實在很多,而且我行駛的道路只有一線車道,旁邊就是機慢車優先道,我也沒辦法避讓。後來那部車突然從我右後方機慢車優先道超車到我旁邊,搖下車窗對我罵髒話並對我比中指,對方罵髒話的內容被我的行車紀錄器錄了下來,但比中指的部分行車紀錄器沒辦法錄到,請問對方這樣做有刑事責任嗎?
答:以行為或言語侮辱他人而貶損他人的人格者,恐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恐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對他人比中指或罵他人髒話,通常帶有鄙視、恐嚇或威脅他人的意思,但在我國實務上多僅論以公然侮辱罪。
又交通安全法規規定,汽車除非有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而有視距不良的情形,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均不得按鳴,而且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又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因此,本案後車為了超車,對李小姐連續按鳴喇叭及變換燈光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交通安全規則,而其對李小姐比中指及罵髒話的道路霸凌行為,也可能涉及了刑法的公然侮辱罪。陳小姐是可以考慮以刑事訴訟或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以悍衛自已的權益(比中指的部分舉證恐有不足)。但汽車駕駛人也應注意,如果後方的車輛依規定為超車的表示時,前行車的駕駛人於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也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是有義務禮讓的。
(作者∕蔡直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