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依航業法第十四條使船舶運送業者負起經營責任,以保障交易安全與旅客權益之立法意旨,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其他第三人」本即包含旅客,為避免疑義,爰明確將旅客規定於營運人責任保險範圍。
另考量航運實務,經營旅客運送之業者始負旅客運送經營風險之責任,爰新增但書規定排除非經營旅客運送者。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責任保險範圍,包含傷害事故,並經考量責任保險理賠機制,爰酌修第二條第三項文字,以符上開規定。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