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越南籍武姓女子在南投市經營小吃店,並從事地下匯兌賺取手續費或匯差,三年間匯兌金流規模高達一億二千多萬元,其犯罪所得三十九萬元,被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南投地院判處武女二年徒刑、共犯裴男處一年十月徒刑,均緩刑五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武女經營越南小吃店,並與其住在越南親屬合作從事地下匯兌業務,由她向客戶收取現金,之後轉匯至親屬在越南的銀行帳戶,再將等值的越南盾轉匯至客戶指定的越南銀行帳戶,她則從中賺手續費或匯差營利,裴男則協助她相關地下匯兌業務。
檢警調查,武女自一0七年間至一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查獲止,三年間非法辦理地下匯兌金額至少一億二千二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九十九元,犯罪所得三十九萬元,武、裴兩人對犯行坦承不諱,被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起訴,移送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