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區賴先生問:我是個大樓警衛,之前在遊藝場認識一個女生,對方知道我的職業後,要求我幫她代收海外寄來的包裹,並願意支付五萬元報酬。我之前雖有聽說過別人用包裹代收安非他命,但當時缺錢,而且我問對方包裹內容是什麼,對方僅表示是貴重物品,所以就答應,但後來我也被警察帶走,並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請問我會有事嗎?可能僅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嗎?
答:賴先生是大樓警衛,應該知道幫別人代收包裹本身是一件不合常情的事,因為包裹真正的收受人打開發現裡面內容物跟購買物品不同,很容易會發生紛爭,因此,若真的內有貴重物品,一般來說不會請一個不熟悉的人代收包裹。而現在超商可寄、收貨品,在如此便利之情形下,這位女生仍願意付出五萬元的高額報酬要求代收,一般都可以認識到該包裹有極高可能是違禁品。
也因為賴先生又曾聽聞他人代收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包裹之事,顯然有認識到該包裹確有可能是毒品,然卻僅是口頭詢問,並未要求對方提出相關單據供判斷包裹內容之物,實務上就有可能會被認為賴先生有預見到包裹之內容物為毒品,但仍然因報酬收受該包裹,顯然具有運輸毒品的不確定故意,而收受包裹行為亦係運輸毒品的一環,確實很有可能被論以「運輸毒品的共同正犯」。
針對第二個問題,實務上有所謂的「所知所犯原則」,也就是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然而,實務上也認為如果犯罪行為人有不確定之故意,此時即沒有所知所犯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0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本案情形,賴先生已經認知到有運輸毒品的可能,而你也未有運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確信,縱使運輸之毒品包裹內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你也可能因為收受高額報酬,而被認為不違背自己本意,實務上會認為你主觀上確實有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不確定故意,自難適用「所知所犯原則」,而僅論以較輕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責。在此呼籲讀者,切莫僅因一時貪念,輕易代他人收受包裹,否則可能身陷囹圄而悔不當初。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