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判太重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記者蔡琇惠∕台北報導

一名七十多歲的陳姓計程車司機,今年二月因辱罵加油站員工,遭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重判」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九萬元,由於一般公然侮辱罪最重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判決明顯違法。台北地檢署將全案轉呈最高檢察署處理,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裁判違背法令,為維護被告權益,已提起非常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姓計程車司機今年二月間開車前往台北市台灣中油信義路加油站加油,陳男上廁所出來後,不滿加油站員工將信用卡等物品放置於車縫間,對加油站員工飆罵三字經,加油站員工提告後,陳男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他因在法庭內大聲咆哮,法官當場命法警逮捕,並向檢方告發陳男涉嫌妨害公務。法官最後認定,陳男只為了一點小事就罵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的觀念,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加上矢口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飾詞狡辯,推諉卸責,又在法庭內咆哮,認定他沒有悔改之意,判有期徒刑三月,可易科罰金九萬元。陳男未上訴而確定。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台北地檢署發現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陳男案件判刑三月顯然違背法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