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經常會造成車輛損壞甚至人員傷亡,一般來講,肇事者除了會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責任外,通常也會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刑事責任,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在此介紹如下:

一、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一般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要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交通事故如果導致他人受傷,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駕駛人如果有酒駕、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情形,則會涉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公共危險罪;駕駛人若有肇事逃逸情形,則屬於第一百八十五之四條。

三、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車禍致人受傷之民事賠償責任,針對就醫支出之醫藥費、工作收入損失(因傷不能工作)、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購買輪椅)、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治療後不能恢復原來的工作能力,如截肢)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若車禍致人死亡之民事賠償責任,還要負就醫支出之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賠償。車禍造成他人車輛或物品毀損,例如撞壞他人車輛,也要賠付修車費用,包括工資、零件等。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