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連2勝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明年一月將舉行正副總統暨立委投票,花蓮監獄一名賴姓受刑人不滿服刑無法投票,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定假處分。北高行六日裁定,要求花蓮選委會應於此案訴訟確定前,在花監設置投票所,供賴男行使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權。這也是繼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提出聲請獲准後,全台第二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投票的案件。全案可抗告。

賴姓受刑人主張,他現在花蓮監獄服刑,設籍於花監已超過了六個月,為了明年一月十三日的正副總統和立委大選能行使投票權,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選舉權受憲法保障,受刑人因監所未設置投票所,導致無法行使投票權,已被國際人權專家認定為違反公政公約甚為明確。儘管桃市選委會表示受刑人可以依規定申請外出投票,但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了強化就業職能、才藝或技能,且應符合「在監執行逾三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要件。因此,國家仍須保障無法外出的受刑人享有投票權,且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並未違反選罷法規定。

北高行也指出,獄中管理人力吃緊,戒護受刑人外出投票得面臨人犯脫逃的危險,若由選委會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供在籍受刑人投票,顯然更能降低行政成本與意外風險。再者,距離明年選舉僅剩三個月,若待本案訴訟確定,選舉已結束,會對受刑人產生「重大損害」與「時間上的急迫危險」,屬於可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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