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殺人害住院險喪命 男遭判5年2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四歲黃姓男子到招待所和友人喝酒聊天,一言不合竟持塑膠椅朝張姓男子猛砸,又亮摺疊刀狂刺他頭、臉,張前額至頭頂被畫開一道十公分傷口,一度命危搶救四十四天才出院。法院比對證詞、監視器,認為他顯有殺人不確定故意,考量支付五十萬元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判五年二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黃男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到林姓友人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的招待所喝酒歡唱,隔天上午七時多他卻和在場的二十七歲張姓男子因細故爭執,黃竟情緒失控拿塑膠椅朝對方猛砸,又亮出一把摺疊刀朝張的頭部、脖子及背部砍了好幾刀。

張男被毆到顱內出血、顱骨骨折,額頭至頭頂還有十公分撕裂傷,全身也多處刀傷,當場傷重失去意識呼吸衰竭,所幸其餘友人見狀阻止並緊急送醫才撿回一命。

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殺人未遂,辯稱他沒有持刀砍張的頭,只有砍他的背,會拿刀刺是因被他打不爽才想要嚇嚇他,但沒有要殺他的意思。但張男證稱,被黃打頭後躲到屋內,但黃又持刀砍。

法院勘驗監視器也發現,黃男拿塑膠椅朝張多次揮擊,張右手摀住臉左手呈防禦姿勢,黃跟隨在後右手拿塑膠椅、左手持尖銳物朝張頭部攻擊數次,並參酌張男傷勢集中頭、臉及脖子,且案發現場血跡斑斑,張送醫後緊急手術急救,術後一個月仍無法脫離呼吸器,直至同年三月五日才出院,住院長達四十四天,認為他顯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法院審酌,黃男僅因口角一時氣憤,就輪番拿塑膠椅、摺疊刀攻擊,造成張一度命危,術後仍有後遺症,且其隨身攜帶刀械,和他人一言不合就恣意持刀傷人,顯危及社會治安,考量黃已支付五十萬元雙方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五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