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預告商港法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草案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預告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修正草案,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告,並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為因應全球疫情趨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各項防疫措施,使各產業回歸疫情前運作。惟隨國際情勢轉變,關鍵基礎設施面臨各種新興威脅與風險日增,依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議,關鍵基礎設施應進行常態性巡檢,爰明定登船人員應依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經許可並完成登錄,並敘明妨害港區安全行為之態樣,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及韌性。

為強化登船人員之管理,並有效規範人員登離船作業,本次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將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納入本點附件,俾使登離船程序有所明確依循,並使相關適用對象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