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七歲李姓前空姐在一一0年間持汽油朝丈夫潑灑、理論,過程點燃油氣燒到自己,丈夫也傷重不治,一、二審李女都被判刑十五年,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更一審十六日審結,認定李女多次點燃打火機,不在乎是否起火,有殺人、放火的不確定故意,加上一審漏未審酌李女強制罪部分,因此撤銷改判,但仍依殺人罪判刑十五年。
判決書指出,李女坦承對丈夫澆淋汽油、以打火機點火,強令丈夫下跪道歉等事實,但否認殺人、放火等犯行,辯稱「僅欲嚇唬丈夫,是丈夫拿取寶特瓶對我回潑汽油,始造成起火延燒」。
法官審酌,李女在案發前不僅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更將汽油澆淋在丈夫身上,再三持打手機逼進並朝丈夫點火,認定李女對於倘若起火燃燒並不在意,及死者哀告求生也未置理,顯見李女可預見,其刻意購買汽油返家澆淋丈夫身上,點燃所持的打火機,極可能輕易引燃丈夫身上已經澆淋汽油,導致現場起火、危及生命,仍執意點燃手持的打火機。
更一審指出,李女丈夫的確因著火燃燒,造成三度體表面積百分之八十燒燙傷不治身亡,李女女客觀上多次點燃打火機且不在意是否起火燃燒,其所為並非過失所致,主觀上具有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的不確定故意至明,因一審漏未認定李靜嫻上開過程中,同時犯有強制罪,所以撤銷原判決,仍依殺人罪判刑十五年,仍可上訴。
二審在今年初判刑十五年,全案經最高法院認定,此案死者燃燒的過程仍有疑義,無法釐清李女是否有殺人故意,因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昨日審結宣判,仍判十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