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二票落選鄉代不准驗票 違憲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去年新竹縣新豐鄉鄉代選舉結果出爐,候選人葉高潔以二票之差淪為落選頭,葉認為選舉有疑點,要求重新計票,但法院卻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不適用於鄉代選舉為由,拒絕受理。葉不服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憲法法庭十七日做出憲判字第十八號判決,宣告選罷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憲,要求立法者儘速修正相關規定同時廢止高院原裁定,發回重審。

新竹縣新豐鄉第四選區鄉代應選五人,候選人葉高潔獲得一千六百六十七票與第五名當選者僅相差二票,葉認為選舉有疑點,遂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查封該區所有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要求重新計票。

新竹地院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得提出重新計票者,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鄉民代表選舉結果不在得聲請重新計票範圍內,駁回葉高潔所請,葉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也維持原判。

葉高潔認為,此規定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的原則,因此,在今年八月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十月二十日受理後,也首次「主動依職權」裁定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必須延長保管選舉人名冊和選票,效力直到判決出爐、六個月後或評決撤銷為止,創下釋憲史上先例。

憲法法庭經審理。在十七日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八號判決,認定選罷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抵觸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因而宣告該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也裁定,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凡公職人員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均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另外,憲法法庭也裁定廢棄高等法院有關葉高潔案的裁定,發回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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