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癱一歲兒 狠父求輕判被駁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吳姓男子不滿被一歲兒子影響睡眠,以塑膠棍朝頭部、大腿痛毆,或用菸蒂觸燙致男童腦傷癱瘓,一審判八年十月。吳男上訴盼照顧幼兒,法官認吳男案發後未見積極彌補或關心之舉,原審量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據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吳男因經營網拍生意,生活日夜顛倒,不滿男童活潑好動影響睡眠,以塑膠棍朝男童大腿後側鞭打,或以菸蒂觸燙;若吳童大聲尖叫,則會朝頭部鞭打,致頭部、面部、胸腹部、上肢部、下肢部、足部等多處瘀傷,嚴重妨害身心發展。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男童腦傷造成左側偏癱、全面性發展遲緩,需持續接受物理、職能及語言治療,後續可能造成失能、發展遲緩、癲癇等長期後遺症,屬肢體中度身心障礙,據此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重傷,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

此外,男童案發後的相關治療及生活費用,至今仍由社會局全數支付,月花費高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且復健、看護之路遙遙無期,吳男夫婦卻從未支付相關費用之意,也從未關心被害人生活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