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高雄陳姓男子因販售毒品安非他命遭判決十年確定,他以供出上游為由聲請再審但遭駁回,最後聲請大法官釋憲通過。高雄高分院重啟再審後,二十一日依其符合減刑規定,撤銷改判六年,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指出,陳男因販賣安非他命被逮,陳男主張此案早在警詢階段就已供出毒品上游曾姓男子,但一審高雄地院卻未因此減刑,被判決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判決定讞。之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聲請再審,也遭裁定駁回確定,最後只得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年二月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四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條文中,所稱的「應受…免刑」依據,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在內。所以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陳男可透過供出毒品上游,並在檢警查獲上游後獲得減刑。
陳男依釋憲結果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成功後,合議庭認為,陳男供出毒品上游曾男後,曾男確實也遭起訴判決有罪確定,據此就陳男向曾男買毒的七次犯行減刑,昨天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