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偽簽到A加班費 判1年1月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黃姓員警一0七年因瀆職案件遭判刑兩年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今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任職南投縣集集警分局偵查隊期間簽到後就跑回家,還詐領加班費,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可上訴。

黃員任職集集警分局偵查隊期間,負責備勤、地區探巡等勤務,值勤期間及勤畢後的主管應留守在駐地,不得藉故簽出或無故不在隊上;若因公處理事務須離開駐地外,在出入登記簿簽出後至返回駐地簽入的時段應予以扣除,不得申領超勤加班費。但黃員無故離開轄區,未報備就回到住家照顧年邁父親,甚至跑回租屋處。

黃員還在「員警出入及領用登記簿」虛偽登載其勤務簽到,並按月在一、二、三月的「員警個人超時服勤勤務時段暨時數登記表」偽載超時服勤後,詐得加班費九千七百四十一元。督察人員察覺有異追查,黃員對犯行坦承不諱,並將浮報的加班費繳回。

法院審酌,黃員有違反個資法等紀錄,竟貪圖加班費偽載超時服勤。念其已繳回犯罪所得,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當警察已經二十八年,家中有失智父親需照顧等,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