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涉貪 11罪要關13年8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涉在任內以綁標等方式,協助廠商取得金額高達二億餘元的多項立院標案,並收受廠商賄款達三千九百五十萬元,最高法院四年前針對他收賄、洗錢等十罪,判刑十三年定讞,其另涉收賄三百萬元部分則遲至今年八月才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四年八月定讞,高檢署聲請十一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合併執行十三年八月徒刑,可抗告。

判決書指出,林錫山自民國一0一年至一0四年期間,利用身為立法院秘書長的職權,主導立法院資訊處的電腦設備採購案,分八次向廠商收取賄款,總額達三千九百五十萬元。林錫山還透過資訊處的陳姓處長、陳姓科長等人,洩漏招標規格、量身打造標案或綁標等方式,讓廠商得以順利取得二十三件資訊系統標案,總金額超過二億元。另外,林錫山還涉嫌收受廠商另一筆三百萬元的賄款,以協助廢除一件資訊系統案的招標結果。

最高法院於四年前針對林錫山涉及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洗錢等十罪部分,判處十三年徒刑定讞,林錫山並於一0八年入監服刑。

林收賄三百萬案因發回更審,直到今年八月,最高法院才針對這起收賄三百萬元案件,判處四年八個月,沒入賄款三百萬元定讞。日前裁定合併執行十三年八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