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女子被記過 判決無違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警員上網認識一名女子,見面一次發生關係後對方不願再聯絡,劉持續打電話、傳訊或送禮物騷擾,還利用警職查詢對方及家人個資,被警局記過一次,劉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是單純男女糾葛,應記申誡以下;法院認為,劉騷擾女子一年、濫用公權力,影響警譽嚴重,判處駁回,可上訴。

經查,劉員一一0年九月在北斗分局服務因不斷滋擾女子,彰化縣警局以劉言行失檢致生事端,情節嚴重,予以記過一次。劉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和該名女子是男女朋友,論及婚嫁,因遠距感情生變、第三者介入而爭吵,自己是為挽回感情非蓄意滋擾及言行不檢,認為單純男女糾葛,應視情節輕微記申誡一次以下,認為記過有為比例原則。並請法院審酌他僅高職畢業智識不足,法律知識淺薄,情節輕微等,聲明撤銷原處分。

彰縣警局指出,劉因女子欲分手,就持續以電話、簡訊及寄送禮物騷擾,還疑利用職權查詢女子個資,且經調查,一0九年七月女子就提分手,劉九至十一月間仍不斷聯繫、傳訊其家人,或要女子來拿回內褲、七夕送金莎到她工作場所,送吃的東西七、八次等,但女子都不回應,認定他有滋擾情事影響警譽,記過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