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王姓男子等四人覬覦劉男常帶巨額現金進出某停車場,四人在一一0年九月間埋伏堵到劉車,穿印「刑警」字樣背心冒充警察,佯稱獲舉報辦案對劉上銬盤查,卻搜走現金三十八萬元,將非制式手槍、子彈及毒品放車內栽贓後離去。警方獲報循線查獲,王辯稱,只是去打架,不知搶錢;台中地院依強盜罪判王八年,可上訴。
全案發生在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晚間,王男與李、郭、林等四人共謀犯案,郭及林去年間先後各被判刑八年及七年六月確定,李男則另案偵辦中。
李男得知劉男常攜帶現金開車進出某停車場,四人在一一0年九月中旬策劃「假警察、真行搶」犯案,分別在九月二十五至二十八日期間到停車場勘查,四人在同月二十九日晚間共乘一車埋伏,晚間見劉開車進場,即以車攔截,穿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下車,冒充警察佯稱接獲舉報,要求配合盤查。
劉男下車後,李男等喝令他蹲下、雙手擺放背後,王及郭則對他上銬,壓制、控制行動後搜索後車廂、副駕駛座等處,搜刮現金三十八萬元,並將槍、彈及毒品等物留放在車後座腳踏墊,四人即開車離去。警方在獲報後到場處理,在車內查扣到槍、彈及毒品。
王男到案,坦承假扮警察,但否認強盜及持有槍彈等,辯稱李只告訴他要去打架,案發當天他未見有人拿出手槍,他不知李搜車搶錢,也未分得財物。法官以李、郭等共犯對強盜犯行供述一致,與證人的證述情節也相符,不採信王說法,認定為共同正犯,依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判處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