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王先生問:前一陣子媒體報導,有好幾位駕駛人在彎曲的道路上行駛沒有打方向燈,就被檢舉達人檢舉而開罰的案例,請問只要道路彎曲,即使行駛的車道沒有改變,駕駛人就一定要打方向燈嗎?
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應顯示車輛的方向燈光或手式。於交岔路口處轉彎者,並應於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即顯示方向燈或手式。而車輛在同一車道的彎曲道路上行駛,除了與上揭「行車遇有轉向」的法條規定有些模糊的相似外,與其餘的規定均不相符。
筆者認為,駕駛人於同一線車道的彎曲道路上行駛,並無顯示方向燈的義務。因為車輛的行進方向與車道線的指示方向相符,並無所謂「車輛轉向」的情形,而沒有顯示方向燈或手式的義務。否則如果在彎曲的道路上有多線車道,此時車輛打方向燈,其究竟是因道路彎曲而打方向燈?抑或欲變換車道而打方向燈?又如彎曲的道路中遇有交岔路口,則此時顯示方向燈,究竟是因道路彎曲而顯示方向燈?抑或為於交岔路口處轉彎而顯示顯燈號?顯然會令人混淆,反而造成交通安全的危害。
而且,市區道路常因各種建設,而使道路呈現各種不同彎曲的狀態,有的道路彎曲程度大,有的彎曲程度小,此時車輛應如何判斷多大的彎曲程度應顯示方向燈?多小的彎曲程度應予忽略不打方向燈?再以貫穿台南東西向的台八十六號快速道路觀之,其全線皆具有多線車道,且大部分道路幾乎都呈彎曲的狀態,如採取上揭應顯示方向燈的見解,則車輛行駛其上豈非全程均須不斷撥打方向燈?其又與欲變換車道之車輛如何分別?顯然對用路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
王先生所述媒體報導的裁罰,恐係舉發機關對於法條之誤解,如果有民眾接到上述罰單,可以考慮到各地監理機關索取陳述意見書,連同罰單,也就是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影本,向監理機關陳述意見,如果未獲監理機關的採納,也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作者∕蔡直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