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八月間從台中開車前往台南,因不熟路況,右轉時沒打方向燈,險與一輛機車碰撞,遭其他用路人檢舉後,警方認定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違規,被開罰一萬八千元、計三點,張不服打行政訴訟,法官看完檢舉影片後,認為張行為不符合危險駕車態樣,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張姓男子去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開車行經台南市安平區華平路、安平路,因右轉時沒有打方向燈,差點與另輛機車發生碰撞,遭後方另名駕駛檢附行車記錄器影像後,向警方檢舉。
張男抗辯,他是台中人,不熟台南路況,都是依據導航軟體指示,行經被檢舉路段時要右轉,疏忽未打方向燈,但有減速要右轉,也始終與其他車輛保持一公尺以上距離,沒有惡意針對特定車輛有連續性挑釁行為,迫使他人讓道。
法官檢視檢舉影片後認定,張男主張因不熟路況,依車內導航指示而倉促右轉,影片中張男車輛無保持緊跟或持續追及其他車輛狀態,也無按鳴喇叭、閃爍大燈及其他欲使他車讓道的行為,可見張難當時主觀意思,應非法條規範所稱「任意」、「迫使」有不計後果、目的意圖的主觀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