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民航局發布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共民用航空局發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今(2024)年一月一日實施。

中共民航局表示,該局依據條例所賦予的職責,現將具體監管和服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通運輸部即將頒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與《條例》同步實施。

二、2024年一月一日零時(北京時)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UOM平臺)將上線運行,網址為:https://uom.caac.gov.cn 。

三、所有類型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其所有人都應當按規定在UOM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取得登記標誌後方可使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四、中國境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可通過UOM平臺查詢。

五、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通過UOM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組織下列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一是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二是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三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區域外,相關設施管理單位在本設施上空劃設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經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協商一致後,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但需在計畫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涉及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運載危險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除外)、飛越集會人群上空、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分散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的活動,依法需要辦理相關許可、備案手續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六、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時,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對空觀察,及時發現和消除可能存在的空中相撞風險,並對飛行安全負責。

七、為做好《條例》生效前後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管理政策銜接工作,對於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計定型、且不進行設計更改的中型和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如果相關運營人需要申請運營合格證從事特定類運行,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可經過局方接受的安全評定,在確認其具備開展特定運行活動的安全水準的情況下,取得特殊適航證。該過渡政策在2026年11月26日(國際民航公約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管理要求生效日)之前有效。

八、關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換證及頒證準備工作。截至目前,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補充填報和風險矩陣評估後(詳見附件1),可完全轉換運營合格證的企業共603家,部分轉換(培訓類)的企業共268家,合計871家(詳見附件2)。上述871家企業可在UOM平臺進行帳號註冊和基本資訊填報,以完成運營合格證轉換工作。本著進一步便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對於持有原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滿足相應條件但未如期按照前期通告要求完成資料補錄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企業,可在UOM平臺再次進行資料補錄填報,通過”綠色通道”進行運營合格證轉換,資料填報截止日期為2024年2月18日。

九、以上所述為要點提示,所涉具體內容可參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辦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