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縣前集集鎮公所張姓技士被控以執行、督導、驗收工程業務機會,以「吃紅」名義向包商索賄三百七十九萬餘元。一審判刑六年三月,二審改判刑五年八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張男於一0七年十一月至一0九年十月擔任集集鎮公所工務課技士時,涉嫌利用經辦八張街管溝工程、武昌宮改善工程、候車亭工程、中集路步道工程等機會,向得標的李姓業者表示「要讓我吃紅」等語,索賄三百七十九萬二千零三十四元,遭南投地檢署起訴。
一審南投地院考量張男偵審時坦承犯行,並陸續繳回犯罪所得,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月。張男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中集路步道工程的規範未載明抽驗數量,張男僅抽驗一塊高壓混凝土磚,難認有收賄為對價關係的違背職務行為,改判五年八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此外,張男因涉索賄被南投縣政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去年十一月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