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記者伸狼爪反控被設局 前立委主任再依誹謗罪判2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立委李鴻鈞地方辦公室張姓主任涉嫌對二名女記者不當身體接觸,遭控犯下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罪,他在一0八年則召開記者會反控二女設局,並於會中散布A女主動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的不實言論,再被A女提告妨害名譽,一審新北地院依誹謗罪判張男三月徒刑,張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十日宣判,考量雙方和解,改判刑二月,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先前涉嫌對A女犯下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等罪,遭媒體曝光,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的誹謗犯意,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日,在新北市新莊區,以A女全名向採訪記者傳述案發當日是A女支付汽車旅館費用,主動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使在場多數特定人及收看記者會畫面觀眾均得共見共聞,足以造成A女名譽受損。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行,但被告傳述上開言論,有媒體資料可證,且依證人A女、計程車司機的證述及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可知,A女與被告共乘計程車係為將被告送返辦公室,並無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之意,被告當時意識清楚,自無因酒醉誤認之虞。又A女非公眾人物,被告傳述言論並非A女可受公評之事,更與公共利益無關,其內容足使聽聞者產生A女主動邀約被告前往汽車旅館之認知,損害A女社會評價,且用語粗鄙,顯刻意渲染、詆毀A女名譽。

判決指出,張男於審理中與A女達成和解,並如數給付和解金,A女也表示不再追究張男刑事責任,所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