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路不平害摔傷 如何請求國賠?

新營區李先生問:我的朋友林先生某日晚間下雨騎機車,行經區公所正在進行路面養護改善工程路段,因施作廠商所鋪設臨時鐵板相鄰間未完全密合而產生縫隙、坑洞,致友人在右轉彎時為閃避縫隙而人車倒地,右腳骨折受傷。請問可否請求國家賠償?應如何請求?

 

答: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其一為公務員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另為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即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得請求國家賠償。

再按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因公務員之侵害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因公有公共設施之侵害責任請求者,則以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此為法定之書面先行協議程序。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人民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綜上,林先生騎機車行經施工路段確有因鐵板間之間隔縫隙產生高低落差,而有路面破損、不平等,衡情當有為了閃避下陷處或閃避不及而摔倒之可能,足生往來危險而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該管區公所身為管理機關,自應監督並促使施工單位留意該等鐵板有無擺放於適當之位置,否則就系爭路段之管理維護即有欠缺之虞。林先生得先以書面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該管區公所提出請求。倘區公所拒絕賠償,則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最後要提醒一點,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李先生的友人於行使請求權時,應特別注意時效。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