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二個派出所丟鞭炮 男子被依妨害公務及恐嚇罪判11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男子去年四月間,到溪湖警分局媽厝派出所前,點燃一串鞭炮後,丟入派出所辦公室內,過了四個月,又到員林警分局永靖分駐所前,將點燃的鞭炮一串,丟入值勤臺前方地面。彰化地院審結,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將他判處十一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一點二十四分許,騎自行車至彰化縣溪湖警分局媽厝派出所前,以打火機點燃鞭炮一串後,徒手打開派出所辦公室窗戶,將鞭炮往內丟擲,而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脅迫,並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員警,使其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陳男又於去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五點十三分許,步行至員林警分局永靖分駐所前,開啟分駐所自動門後,以打火機點燃鞭炮一串,並往值勤臺前方地面丟擲。

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有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扣案打火機、鞭炮可證,足認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法院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竟於員警受理民眾報案依法執行職務時,以打火機點燃鞭炮往派出所內丟擲,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並使員警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漠視公權力之行徑,並可能危及值勤員警之生命、身體安全,對於社會公安秩序,以及值勤員警之人身安全影響甚為重大,顯然目無法紀,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等情,兩罪定應執行十一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