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釀46死 縱火婦確定逃死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三年前遭縱火發生火災,釀成四十六人死、四十三人傷悲劇,因感情糾紛涉嫌縱火的黃格格遭檢方從重求處死刑,但一審她被依過失致死罪判無期徒刑;二審改依放火及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仍判無期徒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二十五日最高院駁回上訴,黃格格確定逃死獲判無期徒刑定讞。

全案緣起於黃格格在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四日於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吃醋喝悶酒,想藉由放火讓男友難堪,遂將驅蚊用的沉香灰燼倒在沙發,導致火起一發不可收拾,最終釀成四十六人死、四十三人傷悲劇,檢察官偵辦依殺人、公共危險放火等罪起訴黃女,並建請法官求處極刑。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黃格格放火犯行有明顯過失,但無從證明有加害大樓住戶動機,遂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罪論處,以刑度較重的放火罪判她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黃女的犯行屬於間接故意殺人,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判處死刑,乃改依放火及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仍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黃格格現年已經五十三歲,如果入監服刑二十五年後有悔改表現,可以申請假釋出獄。即使假釋出獄時已經年近八十歲,也還要受到二十年的保護管束。因此,最高法院認為無期徒刑已經足以反映黃格格的罪責和社會公義。因此,在二十五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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