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被控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法院去年十二月判決張秉鈞緩刑五年,褫奪公權四年。檢方不服二十九日提起上訴,認為《刑法》減輕刑責的使用必須謹慎,不宜過度放寬。
基隆地檢署三十日指出,基隆地院判決書提到張秉鈞和其父親、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詐領助理費用,行為非可取,認為兩人都自始明知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用途,應該專款專用;卻利用職務機會,以詐術取得款項而私自運用,行為不端且居心不良。
基隆地檢署表示,此案尚難認有何特別原因、環境,而足以引起客觀上一般人的同情。既然法院認為張秉鈞和張錦煌行為顯有不當,何來有《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情狀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刑責事由,而予以兩名被告減輕刑責?
判決書指出,張秉鈞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共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零八十九元;張錦煌也在擔任三屆議員期間,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共九百六十二萬五千八百九十五元。法院審理後,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判決張秉鈞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等刑期,緩刑五年,褫奪公權四年;張錦煌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