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明掏空愛山林 逆轉免賠4.9億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一0一大樓前董事長林鴻明涉嫌掏空金尚昌公司(現改名愛山林建設),遭控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部分林被判八年確定並已入獄服刑;另愛山林建設對林等三高層也提起求償訴訟,一審愛山林求償四點九億餘元遭駁回,二審則改判勝訴,最高院審理廢除原判發回。高院更一審三十日宣判,逆轉改判愛山林敗訴,林等三人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民國九十一年間,林鴻明等人將愛山林建設位於新北市淡水的多筆土地,抵押借款七億五千餘萬元給中聯公司;後來又將土地轉讓給人頭地主,並與其合作興建建物出售。愛山林建設認為,林等三人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要求連帶賠償四億九千六百三十三萬元。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愛山林建設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受到損害,駁回四點九億元求償訴訟。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林鴻明等人的行為侵害了愛山林建設的開發預期利益,改判應連帶賠償四點九億餘元。最高法院審理後則將全案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愛山林建設當時並沒有與任何建商達成合作興建計畫,也沒有任何客觀開發的確定性,難認有何開發預期利益可言;而啟揚公司將土地與建照權利出售給人頭地主,並不影響愛山林建設的水仙段土地開發預期利益。林鴻明等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改判決愛山林建設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