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故意傷害兒童少年不能易科罰金

新營區吳先生問:我的女兒還未成年,補習時遭老師非法體罰,我得知後報警處理,檢察官查明事實後將老師起訴。我聽說成年人故意傷害未成年人不能易科罰金,請問是真的嗎?

答:吳先生所提問題,答案是肯定的,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少年者不能易科罰金,不過理由有點複雜,容我將理由說明如下:

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可知,易科罰金的要件是「所犯之罪最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法院判決的宣告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雖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看起來屬於可以易科罰金的罪名,不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另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倘若成年人因此遭到加重處罰,是否還能易科罰金,就值得探究。

就此問題,目前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成年人傷害未成年的兒童少年加重其刑的規定,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經加重後之法定最重本刑已超過有期徒刑五年,已非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自不得易科罰金。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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