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斷寵物店員手臂 兩男被判十一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張姓二名男子疑受不詳之人指示,去年六月間到彰化一家寵物店,涉嫌持柴刀、鐵鎚等物,猛擊林姓男店員右肩頸附近部位,並砍斷其右手臂,致林男重傷昏迷。彰化地院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將二人各處十一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十九歲)、陳男(十九歲)與林男素不相識,竟受不詳之人指示謀劃砍殺林男。去年六月二十二日二人先到林男工作的寵物店,掌握其作息,並假意以購物服務態度不佳為由,藉機與林男起爭執,以製造行兇動機。

二人於六月二十五日晚間七點許,再度到寵物店,先朝林男臉部及四周噴辣椒水,還波及店內員工。再拿出柴刀與鐵槌猛擊林男右肩頸附近部位,致林男受傷嚴重倒臥在地,失去意識,再以柴刀將其右手前臂砍斷,林男因而受有右手前臂截肢及休克、顱骨骨折併氣腦及頭皮裂傷等重傷害。

二人行兇後,陳男即打電話告知不詳之人已完成任務,即將該筆電話紀錄清除並重置手機,並為了減輕刑責打電話向警方表示砍人致對方受傷,張則在場脫下上衣綁住林男傷口加壓止血,盡力防止其死亡。嗣警方到場將二人逮捕,扣得柴刀等相關行兇證物,並將林男送醫救治。

被告二人否認有何殺人未遂犯行,二人均辯稱沒有想要置被害人於死的意思,只是想砍他的手臂下來等語。辯護人為張男辯稱,張只是想傷害被害人之右手或右上肢部位,而無故意往被害人頭、胸、腹等致命部位攻擊,張最終亦留在現場將上衣脫掉為被害人止血,可知其確實沒有殺人之故意等語;辯護人為陳男辯稱,陳有很多時間是在做把被害人手拉出來的動作,且被告二人均無做揮擊或砍頭等重要部位的動作,陳主觀上僅止於重傷犯意等語。

法院審酌被告兩人所為展現出無視法令禁制之反社會性,殊值非議,僅坦承毀損、傷害、重傷害罪名,否認殺人未遂犯意,且對幕後主使之人閉口不談,犯後態度不佳等情,各量處十一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