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一家不滿樓下呂姓夫妻在家中聚會放音樂,致出現敲擊噪音,還被呂男辱罵,提告求償一百五十萬元。法官親自到場勘驗後判賠十萬,且須在社區公告判決書,可上訴。
與呂姓夫妻住同棟社區大樓的林家三口,不滿對方自民國八十八年起每逢假日常邀約朋友聚會至深夜,大聲播放音樂等;且林家自一0九年起時常傳來敲擊牆壁噪音,每天清晨至深夜還會傳出噪音,經多次反映未改善。林家人蒐證檢舉反遭呂男辱罵,據此提訴求償一百五十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呂姓夫妻否認製造噪音,且對方也無法證明噪音來源。至於辱罵林家人的內容則未涉及人格詆毀,現場也沒有其他人,應不構成損害名譽。
法官為求證噪音來源,帶著書記官和助理到案發社區大樓勘驗,並請助理在呂家牆壁、天花板、地板敲擊,結果人在林家的法官確實可聽到敲擊聲,且在不同空間也能聽到非對應空間敲擊聲,可見林家蒐集的噪音確實為呂家人所為。
合議庭綜合相關事證,認定呂姓夫妻確實影響林家人生活,且呂男還曾因被控製造噪音辱罵林家人,據此判賠十萬元。此外,呂姓夫妻還須在社區管理室跟電梯公布欄張貼此件判決書七天,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