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案裁准沒收134億確定

記者蔡琇惠∕台北報導

訴訟多年的拉法葉艦採購弊案,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先前已裁准沒收本金四億餘美元確定,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去年七月裁准沒收孳息四億二千九百五十八萬美元、約新台幣一百三十四億餘元,汪家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二十一日駁回汪家人的再抗告,全案確定。

檢方聲請沒收的不法利得孳息,共分三部分,各為一億八千二百三十一餘萬美元、一億九千六百六十二餘萬美元、五千0六十五餘萬美元,高院更二審經去年七月全予裁准,汪家提再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沒收訴訟全案宣告落幕。

汪傳浦家屬曾就沒收案聲請憲法審查,主張刑法單獨沒收規定有抵觸憲法疑義,憲法法庭二0二二年判決認定,沒收制度已明定適用裁判時的法律,未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規定合憲。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裁定認為,汪傳浦就拉法葉艦軍購收取回扣,以三個本金帳戶收受回扣,其後將帳戶內之回扣轉匯至瑞士等三個本金帳戶、六國帳戶及巴哈馬等九國帳戶內,有關收取拉法葉艦軍購匯入之本金回扣,為直接源於收取回扣罪違法行為之直接利得,而九國帳戶內所變得之財產利益或其孳生之利益等間接利得,均屬犯罪所得,沒收這些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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