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簡姓男子原是義務役士兵,簽下志願役四年役期擔任空軍士兵,未料轉志願役不到一年時間因不適應軍旅生活,向軍方申請「不適服」,去年一月獲核定退伍。經查,簡男因性別認同,做變性手術才申請退伍,國防部依規定向其索取八萬九千元賠償未果,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簡要賠。
判決書指出,南投縣簡姓男子原是義務役男,一一一年二月初才簽下四年役期的志願役,經國防部核定在空軍防空部任職。不料轉任志願役士兵不到一年時間,簡即在同年底向軍方以不適應軍旅生活的「不適服現役」為由,向軍方申請退伍,國防部在去年初核定退伍。
經查,簡男因性別認同問題進行變性手術,身分證已變更為女性,才會在簽下志願役後未服滿四年役期,即以不適應軍旅生活為由,向軍方申請退伍。因簡女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依規定需賠償國防部。國防部計算後,簡女需賠償八萬九千餘元,但簡女置之不理,未在最後解繳期限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