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妨礙人、車通行處所不得違規停車

東山區陳小姐問:我每天回家都把車子停放在家門口,我家門前是一條巷子沒有畫紅線,應該可以停車,而且我的鄰居們也都是這樣停。有天晚上,有一個人騎機車撞到我們家的車摔倒受傷。我報警後,警察竟然說我違規停車,可能要負過失傷害的責任,可是我家門前的巷子根本沒有畫紅線,不就是可以停車嗎?機車騎士撞壞我家的車應該賠償才對,怎麼還能告我過失傷害呢?

答:車輛停放應依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都不可以停車。例如,在設有彎道、狹路標誌的路段、槽化線、交通島、道路修理地段,或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地段,都是屬於不可以停車的處所。又如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等地段,都是屬於不得臨時停車的處所,也都不可以停車。由於筆者不知道陳小姐家門前是屬於何種道路類型?如果屬於上揭處所,自然是不能停車的。

通常一般人在路邊停車時常會誤會,以為路邊沒有畫紅線就可以停車,然而停車的處所左邊如畫的是十公分的快慢車道分隔線,則路邊停車的地點即屬於慢車道,該地點可能屬於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處所,也屬於不得停車的地點。又如在沒有畫車道線的處所,例如小巷內,如在路邊停車亦可能影響其他人、車通行,則亦屬上述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處所,也不可以停車。因此如果要停車,最保險的方式是停在停車場、停車格或畫有十五公分寬度的白色路邊線以外的地點,就不必擔心有違停的問題了。

(作者∕蔡直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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