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聽蕭女訴苦夫妻感情爭執,為幫她出頭,去年三月間晚上等她丈夫吳男下班,持棍砸車、打人,持辣椒水攻擊,並持槍朝對方上半身開一槍,吳雖及時閃避而未擊中,但多處受撕裂及擦挫傷。劉辯稱,僅對空鳴一槍嚇唬他,並無殺人犯意,經在場證人作證,法官認定為殺人未遂犯行,一審及二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八年二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為蕭女出頭,去年三月八日晚九時許到吳男公司等他下班,先持伸縮棍砸毀吳車玻璃,見吳走出公司側門,趨前威脅,持辣椒水攻擊噴臉、持棍毆打,二人發生拉扯,劉持槍朝吳上半身開一槍,吳閃避而未擊中,跑進公司,劉跟隨而入,經監視器拍下劉三次從腰間掏槍、四次拉滑套、二次舉槍指向吳的頭部及上半身、持棍攻擊、離去等畫面。
劉坦承持棍及辣椒水攻擊,並開一槍,但否認殺人犯意,指稱因對方搶伸縮棍才對空鳴槍嚇他,且他隨後即退掉彈匣,再持槍指向對方只是嚇唬他,槍枝未裝彈匣並不具殺傷力。但吳堅稱,劉的槍口朝他上半身開槍一槍,他雖眼鏡被打碎,但他聽到槍聲後,還先檢查自己是否中彈,確定劉並非朝地面開槍。
案發後,警方在劉車上查扣到犯案的改造手槍一把,槍內有一彈匣及六顆子彈,警方將該槍彈送鑑定,均具殺傷力。台中地院一審法官認定劉的殺人未遂犯行明確,偵審過程中否認殺人未遂,未見悔悟之心,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毀損等罪判八年二月。
劉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原判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判決駁回,除毀損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