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擅自停車私有地 恐涉民刑事責任

安平區吳先生問:我住四層樓的透天厝因有再增加一個停車位的需求,在住處隔壁買了一塊私人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平時我會在自己的土地前放一塊「私人土地、禁止停車」的標示牌,以防止有其他人進來亂停車。但因土地鄰近安平區觀光景點,有好幾次我發現禁止停車標示牌被人移到他處,且有陌生人未經我的同意將車停放,儼然當成自己的專屬車位,請問我可以如何主張法律上權利來保障自己權益?

答:本案系爭土地產權為私人所有,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道路」,故無法請警察單位開單或是拖吊處理,但是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擅自將車輛停在別人的土地上,有可能涉犯刑法「侵入住居罪」,所有權人還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對方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

在刑事方面,依照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抱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本條中所謂的「住宅」係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包括旅館、飯店等短暫供人居住休息的場所在內);「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有屋面,週邊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如辦公室、工廠等);「附連圍繞之土地」係指宅或建築物附近,有以圍牆、木樁或鐵絲網等隔離設備明確隔離出所有之土地範圍,該附連圍繞之土地本質上即具有保護居家安全之作用。

本案中,陌生人未經吳先生同意將車輛停放私人土地上,若系爭土地被認定為上揭所述「附連圍繞之土地」,則陌生人則有觸犯刑法侵入住居罪之可能。此外,因為要構成我國刑法第三二0條第二項規定之「竊佔罪」,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排除權利人對不動產持有之認識與意欲,如果行為人非屬長時間亂停車的情形,則很難被認定構成刑法上之竊佔罪。

在民事方面,因為陌生人未經同意而擅自停車在吳先生的土地上,已經有妨礙吳先生對所有物行使權利、支配、利用等權利,可以依照民法一七九條、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向陌生人主張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金額,以確保自己權利。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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