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出勤撞死騎士 消防員改判緩刑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消防局一輛救護車出勤不慎撞死一名大學生,開車的林姓消防員被判六個月,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且雙方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死者家屬六十萬元,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林男兩個月,給予緩刑兩年。還可上訴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上午九點多,林姓消防員開救護車出任務,欲前往小東與東光路二段路口救援,途經東豐路與東豐路二二七巷交岔路口時,消防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卻疏未減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古姓大學生的機車,致古當場人車倒地,經緊急送醫傷重不治。

經車禍鑑定結果古姓大學生騎機車於綠燈號誌路口通行時,疏未注意避讓消防車,致發生事故,為肇事主因;消防車通過路口時未有明顯減速注意其他綠燈通行車輛安全,為肇事次因。

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林姓消防員判刑六個月,林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皆遭駁回,雙方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審理期間,林與死者父母經調解成立,並賠償被害人,死者父母也表示願意原諒林,並同意給予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