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區蔡先生問:我弟弟沉迷網路直播主,該直播主年輕貌美,弟弟不僅每天在直播間以現金儲值,用以購買虛擬「氣球」、「鑽石」幫她衝人氣,但後來發現該直播主已婚,請問該直播主是否觸犯詐欺取財罪?又,如果該名直播主雖然未婚,並私下與我弟弟見面,言談中營造出交往氣氛,進而謊稱父親住院開刀需要費用,向我弟弟索取十餘萬元,後來才發現均是謊言,請問直播主是否觸犯詐欺取財罪?
答:「詐欺取財罪」乃為保護人民財產法益所設,詳言之,構成刑法上詐欺取財罪,必須有下列要素:行為人主觀上基於詐欺的故意;客觀上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處分(交付)其財產導致財產法益受有損害,行為人的施以詐術行為和被害人的處分財產必須有因果關係。且前述的「詐術」必須與財產法益有關;被害人所陷於之「錯誤」,也是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處分財物之判斷基礎的重要事項有所誤認,簡言之,若被害人知悉真實的情況,依社會通念,必然不願處分財物。
以蔡先生所述來看,第一種情形中,縱然提起詐欺取財之告訴,仍可能被認為僅是民法上之動機錯誤,而不能以刑法相繩。因為女直播主並沒有針對交易上的重要事項施以詐術,蔡先生的弟弟對於其購買虛擬的「氣球」、「鑽石」的價值並沒有任何誤認;另外,蔡先生的弟弟可能會認為直播主隱瞞其已婚身分就是施以詐術,然而依照社會通念,已婚直播主不一定會讓觀眾拒絕購買虛擬商品,也就是說,「是否已婚」與「購買虛擬商品」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詐欺取財罪在此情形下難以成立。
然而,在蔡先生所述的第二種情況中,由於直播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後謊稱其父親住院開刀,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投入感情,並取得被害人信任後,旋即假藉各種理由向被害人訛詐金錢(如謊稱親友罹病、積欠債務、突發事故等),即有可能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