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選舉宣傳車聲量過大 持空氣槍比劃 男被判拘役六十日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去年十二月間,謝姓男子因不滿鄭女所駕駛的選舉宣傳車聲量過大,擾亂其生活,竟涉嫌三次持BB彈空氣槍對空鳴槍或朝鄭女比劃,使鄭女心生畏懼,報警處理。彰化地院審結,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將他判處拘役六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BB彈空氣槍一支、彈匣一個、BB彈一罐、瓦斯氣瓶一瓶均沒收。

判決書指出,謝男因不滿鄭女所駕駛的選舉宣傳車聲量過大,擾亂其生活,竟於去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點許,在其住處巷口,趁鄭女駕駛宣傳車經過時,持BB彈空氣槍(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對空鳴槍,致鄭女心生畏懼而加速駛離。嗣又分別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點許及下午五點許,在其住處巷口,趁鄭女駕駛宣傳車經過時,持空氣槍朝鄭女比劃,致其心生畏懼。

被告於法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行,並有證人指述及警方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案發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為證,被告共犯三罪,應予分論併罰。

法院審酌被告因不滿選舉宣傳車聲量過大,竟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即持空氣槍對空鳴槍、或做比劃之恐嚇行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其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自述有恐慌、強迫、創傷壓力症候群病史等情,三罪,定應執行拘役六十日,得易科罰金。

再考量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已有悔悟,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二年,又為促使其重視法律規範,而命其應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