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雄鄉代周榮茂賄選2審改判3年8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周榮茂賄選被重判四年,另外,幫周買票的蔣、蔡兩名樁腳也被判罪。經上訴二審,法官仍認為周等三人犯罪事證明確,但有悔意,改判三年八個月不等。還可上訴。

二審改判周榮茂較輕一些,蔣姓女樁腳也從兩年半,改判兩年兩個月;蔡姓男樁腳仍維持六個月。均褫奪公權三年至五年不等。

周榮茂於二0二二年參選民雄鄉民代表,十一月五日成立競選總部後至同年月十三日前某日下午,由蔣姓女樁腳請蔡姓樁腳(具有幫助犯意)前去通知陳姓女選民前往競選服務處,由周請託陳女以家戶為單位及以每票五百元之代價,蔣女將三萬元交予陳女作為買票資金,計買廿九票。

同年十月下旬,周榮茂將二萬一千元,向王姓婦人買五票,剩下錢向簡姓婦人等買十七票。

法官考量,周榮茂在偵查、原審中否認犯罪,在二審坦承犯罪;蔣女於偵查、原審中認罪,於二審仍然認罪,兩人在二審均有悔過態度,予以改判。蔡男的部分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