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要求國中少女傳送裸照與影片 台中高分院判1年4月徒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十三歲國中少女因想交男友,誤信游姓少年建議,「需拍裸露影片才能交到好男友」,因此拍攝裸露影片傳給游,後來游將少女介紹的黃姓軍人,雙方原約好在一一一年七月間發生關係,但少女因故無法赴約拒絕,黃男要求少女拍攝新的裸露影片,少女依約傳送,但被少女母親發現提告,黃被判刑一年四月,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一一一年六月間仍具軍人身分,同年十月退伍,黃男在軍旅期間,透過游姓少年介紹,認識一名就讀國中的少女,雙方約好在同年七月五日相約發生性關係,但前一天少女告知無法赴約,黃男在通訊軟體要求少女提供拍攝下體、胸部的影片,以打手槍「消火」。

少女先傳送先前拍攝撫摸下體的影片舊檔給黃,但黃仍不滿意,要求少女再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的影片、照片,少女依約傳送後,少女母親發現,報警提告。

案件審理時,少女證稱,她因為想交比較好的男朋友,因此聽信游姓少年的建議,拍攝裸露下體的影片,因此認識黃姓男子,雙方沒有見面,僅在網路交談,約好前年七月某日發生性關係,但她因故無法赴約而拒絕,黃男仍要求她拍攝裸露下體、胸部的影片傳送。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時,黃男都坦承犯案,但因為與家屬達成和解,取得原諒,被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一年四月。

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已經審酌黃男的犯行,量刑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量刑妥適,沒有輕重失衡狀況,因此駁回檢方上訴,仍判一年四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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