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陳沂手機號碼 雞排妹判3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雞排妹」鄭采勻與網紅陳沂因故互槓,鄭女在臉書公開對方手機號碼,陳沂控告鄭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案結果在二十一日出爐,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鄭三月刑期、得易科罰金,無違誤,駁回鄭的上訴,全案定讞。

「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與網紅陳沂二人於一一0年五月九日在各自臉書直播中,鄭女念出陳女手機號碼的前四個號碼,陳沂即質疑鄭女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日下午時段,鄭采勻連續在臉書發文二篇,將陳女手機號碼的後六碼以相同數字的色號卡圖片公布。

後續陳沂因收到諸多網友的騷擾電話與訊息,乃向台北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偵查終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鄭女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鄭女連續貼文揭露陳女手機號碼,導致陳女頻遭不明來電騷擾,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鄭女四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鄭女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未具體衡量鄭女的犯罪動機,是因陳女於貼文、直播中公開她的門號,才公開陳女門號報復,考量原審量刑略重,鄭女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有理由,改有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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