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道路上亂倒廢棄物 恐涉多項刑責

桃園市新屋區張先生問:我騎機車行駛在台一線外側車道上,突然發覺前面有一堆含有磚、混凝土塊、廢塑膠的土石,幸好我及時煞住才沒有撞上,請問亂倒砂石的人會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嗎?

答:依照林先生敘述的狀況,對方可能會涉及的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首先,對方可能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而涉有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因為工程施工建造、建築物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雖屬於內政部公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所定之「營建混合物」,然僅在分類後,依相關規定處理可作為資源利用者,始非屬於廢棄物,倘若未經分類,即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自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而對方將上開土石傾倒於一般道路上,顯然是未經過分類,則應認為對方隨意棄置廢棄物,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其次,對方有可能涉犯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而涉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 ,只需要壅塞之行為已經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即可,不以整條道路均壅塞為必要,因此對方隨意傾倒土石而壅塞一般汽機車行經的道路,已經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進而涉犯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罪責。

因此,對方有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如上,如果又造成張先生煞車不及撞上的話,另外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的責任。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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