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近來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推銷未經金管會許可的境外保險公司商品,即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案經地檢署偵查,將業務員依違反保險法起訴。金管會二十九日表示,保險法規定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二千萬元罰金。
金管會說明,簽發境外保單的公司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在台灣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保單即俗稱地下保單,並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消費者若購買境外保單,可能面臨四大風險。
首先,未受台灣保險法保障的風險,簽發境外保單的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台灣保險法規範,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其次,保單契約不易理解的風險。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權利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也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衍生爭議。第三,境外保單不受國內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保險安定基金的相關保障。
最後,無法享有台灣稅法優惠。境外保單不被台灣法律承認,因此所支付的保費無法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